广州港内四码头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广州港内四码头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位于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地段,更新改造范围东至珠江,西至芳村大道,南至广东省粮油公司第一仓库,北至大涌口。项目用地面积总计约60626.67m2。地块内有(日清仓)近代洋行仓库和码头旧址,总面积约为1719m2,根据本项目拐点坐标图比对,该文物保护区域共有1020.8878m2在项目范围,该区域不列入本次调查范围。故本次调查面积为59605.7822m2。
根据《花地生态城起步区(白鹅潭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港内四码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A2)、文物古迹用地(A7)、商业商务设施混合用地(B1/B2)、商务设施用地(B2)、环境设施用地(U2)、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广场用地(G3)和城市道路用地(S1)。其中,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项目的公园绿地(G1)为G134遗址公园,非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调查地块规划用地属《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广州港内四码头已在2018年10月停产。污水处理间污染治理设施已拆除,其余建筑物尚未拆除,地块内所有区域均已停止使用。调查单位于2019年10月进行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根据地块所在地1955年到2019年地形图、卫星图、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资料形成的调查结果可知,该地块临江一段的码头与日清仓在民国初期约1927年建成,1952年起移交广州市港务局管理,并在1960年至1974年进行扩建并改名为广州港内四码头,北面于1976年竣工并投入使用,南面于1980年竣工并投入使用,期间主要从事码头货物运输和存储的任务,主要储存粮食、日用品、五金等商品。整个场地大致可分为作业区和办公区等2个区域,除了维修车间内的废机油收集点,其它区域不存在危险品储存。
第一阶段的调查期间场地未发现地面有明显的开裂、下沉现象,也没有发现油污等污染痕迹。从地块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以及外环境污染源影响的角度考虑,本场地潜在的重点关注区域为维修车间、4S店、污水管网、污水处理间以及配电间,潜在关注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总石油烃、VOCs、SVOCs以及多氯联苯等。
第二阶段的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技术要点》(穗环办[2018]173号)等文件的布点要求,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相结合的方法,于场地内布置土壤监测点33个,场地外土壤对照点1个,共采集了148个土壤样品,其中采集了6个运输空白、6个全程序空白、6个现场空白和15个平行样,布置地下水监测点3个,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其中采集1个全程序空白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调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土壤样品中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总石油烃和多氯联苯的检测浓度全部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不存在健康风险,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作为筛选值,对于地下水中的石油类指标本项目中参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附录A中的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选取0.3mg/L作为石油类指标的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除浑浊度超标外,其余常规指标、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检测浓度全部低于筛选值,不存在健康风险,不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综上,广州港内四码头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各潜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检测浓度均低于风险筛选值,本次调查认为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均在可接受范围内,满足场地规划的要求。
报告建议如下:
(1)场地的地下水不会作为饮用水和其它水源开发,且不会直接与人体长时间接触,但是当场地使用情形发生变化时,需要核实暴露途径,并可能需要进行健康风险评估。
(2)地下水浑浊度指标超标,后续施工过程及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禁止开采地下水直接饮用。
(3)调查场地内目前所有建筑保留完好,在拆除时,场地责任单位应加强场地内的环境管理,避免后续使用过程中造成场地土壤、地下水污染,以确保开发时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质量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不会对场地内人群健康造成明显的危害。